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凡是符合学费代偿条件的2011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仍可以补充报送申请材料,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也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相关就业证明,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级所辖街道(社区)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二、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加盖公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如无法由就业协议书内容直观鉴别出工作地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西部基层条件,则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要求的单位证明一式两份,单位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符基层单位条件的实际工作地点、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单位证明需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人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二次定岗的,应当出具经本人签字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一式二份;
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代偿申请登记表(文档下载栏提供下载)
三、其他事项
1.相关电子表格在本网站文档下载栏提供下载;
2.请在2011年12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学工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办公地点南校区行政楼112,逾期将不再接收2011届毕业生报送材料;
3.有其它未尽事宜,请在上班时间拨打电话81891099咨询。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